2019年3月5日,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税收优惠措施,紧跟着一系列减税税收文件接踵而至。一大波增值税相关税收红利已经送到,您做好准备了吗?您真的知道如何理解并把握运用这些税收政策吗?
不用担心,今天我们就带领大家学习一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及相关配套征管措施,最大限度为您引爆税收红利!
相关法规文件
Part 1
1.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 (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公告2019年第14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公告2019年第15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的通知(税总函[2019]82号)
核心内容解读
Part 2
以下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规定新政策从2019年4月1日开始执行:
(一)增值税税率降低
增值税税率由16%降至13%、10%降至9%、原适用6%的保持不变。
提示:重点是把握住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尤其是针对跨期业务。
(二)农产品扣除率调低
纳税人购进农产品,原适用10%扣除率的,扣除率调整为9%。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或者委托加工13%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照10%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三)出口退税率和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率调低
原适用16%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6%的出口货物劳务,出口退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且出口退税率为10%的出口货物、跨境应税行为,出口退税率调整为9%。
根据公告规定,适用13%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11%;适用9%税率的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物品,退税率为8%。
本次减税降费的税率调整同时也使一部分行业在原销项税额不变的情况下,可抵扣进项税额降低(例如现代服务行业适用销项税率6%未发生改变,而进项可抵扣增值税率自16%/10%降至13%/9%,该行业税负将面临上升),为了使税负可能上升的企业得到税负减轻,按照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到的“保证所有行业税负只减不增”,以下几个政策一定要重点理解:
(四)不动产一次性抵扣
自2019年4月1日起,纳税人取得新不动产或者不动产在建工程的进项税额不再分2年抵扣,可以一次性抵扣。此前按照财税36号文规定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可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提示:自2019年4月1日起,企业可结合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合理把握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的抵扣期间。
(五)旅客运输服务进项抵扣
纳税人购进国内旅客运输服务,其进项税额允许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情形包括以下形式:
(1)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发票注明金额抵扣;
(2)增值税普通发票,按发票注明税额;
提示:当在某些购票平台订票时如获取的是发票而非客票,由于购票平台是差额纳税,发票上通常载明税额为零,按此条将无法用来作为抵扣凭证。
(3)航空运输电子客票(旅客身份信息),按票价加燃油费依公式计算9%抵扣;
(4)铁路车票(旅客身份信息),按票价依公式计算9%抵扣;
(5)公路、水路客票(旅客身份信息),按票价依公式计算3%抵扣。
提示:抵扣凭证要求必须注明旅客身份信息,如果未注明身份信息,不能作为抵扣凭证;另外如旅客身份信息非本公司员工,存在抵扣风险。
(六)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加计抵减
可享受该政策的纳税人范围:
(1)邮政服务、电信服务、现代服务、生活服务业,上述四项业务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50%以上的纳税人,具体行业范围按照《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财税36号印发)执行。
(2)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企业,按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销售额确定,不足12个月的按实际经营期。
(3)2019年4月1日后成立企业,设立之日起3个月销售额符合规定的,从登记一般纳税人之日起适用。
(4)确定后一年不变,以后年度按上一年销售额是否符合规定再次判定。
提示:对于(2)、(3)和(4)的结合和合理运用,可能有很好的降税效果。
可抵减加计抵减额的范围
(1)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可抵扣进额税额X10%;
(2)当期可抵减加计抵减额=上期末加计抵减额余额+当期计提加计抵减额-当期调减加计抵减额;
(3)出口货物劳务、发生跨境应税行为不适用,兼营无法划分的,按当期销售额划分;
(4)当期可抵减的加计抵减额,最大限度为将当期的应纳税额抵扣为零,未抵减完的留下期抵减。
到期未抵完的处理:到期未抵减完成金额不予退税,也不再抵减。
(七)增值税新增留抵退税
Ø 可享受该政策的范围:
连续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且第6个月大于50万的纳税人。(提示:纳税信用等级非A、B级、发生骗税、虚开行为、36个月内因偷税被处罚2次以上的纳税人被排除在外。)
Ø 留抵税额的基期为2019年3月
Ø 形成留抵的进项税额限制
增值税专用发票(含机动车销售发票)、海关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其他计算类抵扣和前述加计抵减均不再退税范围内,意在防止虚计虚退。
Ø 退税的比例和退税期
退增量留抵税额的60%,在增值税申报期内申请。
Ø 后续处理
退还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申报表留抵税额;退税后,再次计算6个月满足条件的,可再次申请退税。
配套征管措施
Part 3
(一)发票重开
1.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发生销售折让、中止或退回等需要开具红字发票的,按原适用税率开红字发票。开票有误需要重新开具发票的,先按原适用税率开具红字发票,再重新开具正确的蓝色发票(按原税率)。
2.关于适用税率的判定, 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依据,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2019年4月1日前的,适用原税率,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2019年4月1日后的,适用新税率。
(二)发票补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2019年4月1日后,适用原税率但未开具发票的,可以补开,但如果之前未申报缴纳增值税,会产生滞纳金。开具系统升级后,4月1日后自动适用新税率,需开具原税率发票的,在系统中进行手动选择。
(三)不动产改变用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不动产改变用途,按不动产的净值率乘以不得抵扣或已抵扣进项税额,计算未足额提取折旧的不动产对应的进项税额,转为当期可抵扣进项税或做进项税额转出。
(四)承诺制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4号的规定: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应在年度首次确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时,通过电子税务局(或前往办税服务厅)提交《适用加计抵减政策的声明》。
(五) 修订申报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15号规定:附表四增加“加计抵减额”;同时调整相应栏次填表说明。
(六) 调整出口退税率库
根据税总函〔2019〕82号国家税务总局编制了2019B版出口退税率文库。
经济及行业影响
Part 4
(一)此次税率调整,影响全行业及所有纳税人
1.适用16%、10%税率的纳税人:销项税率和抵扣税率同时降低、总体税负减小、产生正向影响;
2.适用6%税率的纳税人:销项税率不变,抵扣税率减小,总体税负可能上升,产生负向影响;
3.小规模纳税人:虽适用税率无变化,但由于上游企业税负可能减小,售价降低,使小规模纳税人成本降低,利润升高,间接享受税收利好。
(二)对市场的影响
由于税率下降,将会起到降价促进消费的积极作用。
(三)对税负的影响
1.如上下游均降低对应的产品含税价,则对企业而言,毛利与对应税率计算的税负将下降;
2.下游降价,上游不降,则可能税负上升;
3.下游不降,上游降价,则可能税负下降。
应对及合理获取降税红利
Part 5
1.针对已发生业务的应对措施:
1)合同修订:因税率变化影响,需要补充注明合同如何调整;
2)发票取得:尽量在3月底之前按原税率取得发票;
3)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销售方尽量将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定在4月1日之后;
4) 对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已在4月1日前确认但尚未开票的业务,可在3月税款所属期先申报未开票收入,防止4月补开发票产生滞纳金。
2.针对未发生业务的应对措施
1)近期合同的签订:将税率变化调整明确写入合同;
2)对于近期将发生的采购业务,建议将对方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确认在4月1日前,以适用旧税率取得较高的可抵扣进项税额;
3)对于近期将发生的销售业务,建议把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推迟在4月1日后,以适用新税率计算较低的销项税额。
3.针对加计扣减政策
1)若目前已符合加计扣除条件,则3月底进项发票尽量推迟至4月1日后认证。
2)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若其符合条件的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例处在50%的临界点,应当尽量增加相应业务的销售额以符合加计抵减的条件规定。
3)理论上2019年3月31日前成立的企业,截止2019年3月31日如只发生一笔但属于四项业务范围内的经济业务,按当前政策可判定为符合加计抵减条件,2019年剩余期间均可享受进项税额加计抵减优惠。
4)2019年4月1日后新设企业,如想充分利用加计递减优惠,需要特别注意前3个月的业务性质。
5)2019年判定为符合加计抵减条件的企业,若2020年预计不再符合条件,应当尽量将可抵扣进项税额确定在2019年内以便充分利用完全加计抵减政策。
4.针对留抵退税制度:
1)2019年3月应当尽量降低留抵税额以形成最低的留抵税额基数。
2)加强日常税务风险管理,防止因税收信用等级等原因被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