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改革仍需加力
现行税制下个人所得分为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经营所得等九类,不同分类对应的税率有高有低,使高收入群体转换收入性质、违规调节税率成为可能,一定程度影响税收公平和收入再分配调节作用。目前,国家税务总局推动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改革,已将工资薪金等四类所得纳入综合所得汇总征税,但经营所得等其他五类所得仍采用分类征税模式,易诱发高收入者产生通过转换收入性质等手段逃避纳税或以低税率纳税的动机,结果是所得来源多的高收入者反而少纳税甚至不纳税,而所得来源少且收入相对集中的纳税人多纳税。
(二)税源信息不对称,税源管理体系不健全
高收入群体收入往往来源渠道多、区域广、交易方式灵活,具有多样性、隐蔽性特点,尤其是一些富豪通过境外“避税天堂”注册企业转移国内收益。而税务机关以属地管辖为主 进行税收征管,因跨领域、跨地区收入税源信息共享机制不够完善,导致税务机关无法及时全面掌握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和收入规模。同时,现行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模式以单位代扣代缴为主,其中工资薪金收入代扣代缴较 为规范,但采用分解收入、虚假抵扣成本费用、私下现金交易等手段逃避纳税的高收入者则不易监管。此外,有的地方税务机关放开了自然人代开增值税 发票但 监管不到位,被不法分 子钻空子将劳务所得以“服务费”等名义代开增值税发票,并以较低税率附征个人所得税,造成税款流失。
(三)地方政府以“招商引资”为名,对高收入群体变相返还税收现象亟须遏止
部分地方政府为了吸引税源、招揽人才,出台财政返还、税收奖励等政策。有的为了“美化”经济数据,甚至引进没有实地经营、只求避税的空壳总部经济企业、合伙企业快速落户,落户企业高管、大股东等实际也不到当地工作,委托财务人员为其股权转让、股息红利、工资薪金等大额所得申报纳税。部分地方政府在上述高收入者纳税后,再以高级人才奖、高质量发展贡献奖等名义将地方分成所得的税款予以返还,扰乱了市场秩序,破坏了税收公平,造成税款流失。
(四)高收入群体纳税意识仍需加强,偷逃税款惩处力度有待加大
当前,税务机关对高收入群体有计划、有重点的稽查,以及对偷逃税款惩处力度还不足,且媒体公开宣传报道中,某些地区的税务机关查处高收入者偷逃税款案件时,采取补税和罚款惩处的频率远高于追究刑事责任,容易给纳税人产生偷逃个人所得税的后果不严重。同时,现行个人所得税采取超额累进税制征税,理论上要求高收入群体缴纳更多税收,高收入群体主动纳税的动力不足,如果偷逃税款的违法成本也不高,则会进一步弱化高收入群体依法纳税意识。
开展高收入群体税收征管审计,应坚持研究型思维。审计人员要沿着 “政治—政策—项目—资金”这条主线,心怀 “国之大者”,促进税收更好发挥收入分配调节功能。
(一)围绕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税制改革尚处于推进的情况,重点揭示高收入群体违规转换收入性质、滥用核定征收偷逃税款问题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下,工资薪金等综合所得收入适用3%—45%超额累进税率,超过96万元的部分税率为45%;经营所得适用5%—35%超额累进税率,超过50万元的部分税率为35%;股息红利等资本所得适用税率为20%。对于高收入者,尤其是年收入超过千万元甚至超过亿元的网红、高管、大股东等超高收入者,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收入转为经营所得或资本所得,税负将由45%降至35%或20%,如果高收入者再通过成立工作室、个人独资企业、小微企业等,将收入拆分到多个企业,以成本费用核算不清等为由,申请采用企业收入的某个固定比例(如10%)来核 定应税所得,税 负将由45%降至3.5%。针对此类问题,审计人员可通过综合分析高收入者所在企业缴纳社保、申报个税等数据,判断企业主营业务、社保金额与申报收入、缴纳税额相互之间是否匹配,重点关注申报收入金额较大但纳税金额很小的纳税人,进一步延伸核实将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等综合所得转为经营所得或资本所得,以及违规以核定征收方式纳税,从而偷逃税款问题。
(二)围绕高收入群体税源治理不健全情况,重点揭示瞒报个人收入或虚假抵扣成本偷逃税款问题
针对高收入群体收入来源渠道多、区域广、交易方式多样等特征,审计人员可重点关注以下方向:一是紧盯重点人员,打通数据壁垒,综合分析工商、税务、社保等数据资料,收集汇总高收入群体跨区域、多领域取得的收入,以及在境内申报纳税较少而在境外大量获取收益的高收入者,查找未如实申报工资薪金、劳务报酬、房屋出租、投资收益等个人所得问题。二是紧盯大额收入,通过产权交易所、证券交易所等主管部门收集上市公司股东和非上市公司股东股权转让、股息红利等收入数据资料,根据转让当日的股权数量、转让价格测算实际所得,与当期个人所得税申报情况比对,重点核查隐匿收入、虚假抵扣成本费用,或者违规将个人购房、购车等个人消费支出抵扣应税收入,偷逃税款问题。三是紧盯关键企业,审计人员可重点关注电商、直播等平台企业,综合分析平台企业从业人员台账信息及申报纳税数据,查找同一人通过不同平台企业拆分收入,或者同一平台企业通过虚构多名人员为同一人拆分收入,以及平台企业将其他企业正式职工的工资薪金所得包装成灵活就业人员劳务报酬所得或经营所得,进而偷逃税款问题。
(三)围绕税收征管薄弱环节,重点揭示以代开发票方式偷逃税款问题
税务机关推进“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进程中,部分地区放宽了代开增值税发票业务所需审核资料,高收入者仅需提供身份证明等资料即可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将劳务报酬所得、利息所得等个人所得按临时生产、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的地方税率极低,造成大量税款流失。针对此类问题,审计人员可收集整理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管理制度、税收征管数据等资料,分类汇总找出大量代开发票的个人,进一步延伸核实高收入者利用管理漏洞,通过代开发票以低税率附征个人所得税,进而偷逃税款问题。
(四)围绕人为制造“税收洼地”情况,重点揭示地方政府向高收入群体变相返还税收问题
地区间不良税收竞争导致税收返还屡禁不止,有的地方以财政扶持资金等名义,违规向企业高管、大股东、大网红等高收入者返还个人所得税,严重背离税收调节收入差异、促进社会公平的初衷。个人所得税在中央和地方之间的分配比例是六四分成,一些地方政府为实现招商引资目标,将地方分成部分大比例甚至全额返还给高收入者。审计人员可重点分析以“偶然所得”等项目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情况,同时,从地方财政部门调取高级人才奖、高质量发展贡献奖等专项资金拨付有关资料,锁定获取税收返还的高收入群体,揭示地方政府向高收入群体变相返还税收问题。
(一)加快推进分类所得税制向综合所得税制改革
参考国际经验,结合我国改革发展稳定任务,积极稳妥将经营所得等尚未纳入综合所得征税的项目,逐步纳入综合计征范围。建立健全税务和财政部门联动机制,严格规范清理与个人缴纳税款挂钩的财政返还政策和招商引资协议,避免恶性税源竞争,防止国家税款流失,营造公平的市场环境。
(二)健全高收入群体税源管理
完善全国统筹的个人所得税税源管理,对高收入群体涉税档案进行全面管理,加强扣缴义务人申报管理。完善信息共享机制,构建全国统筹的税务系统内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加大与证券、银行、自然资源等外部单位共享涉税信息,建立健全税源监控体系。
(三)完善高收入群体纳税诚信体系,加大违法惩处力度
持续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将高收入者涉税诚信作为个人征信的重要评定指标,适时对高收入者涉税诚信问题进行披露。加强高收入者偷逃税款问题的查处力度,依法从严追究责任,有力有效发挥法律震慑作用,不断增强高收入群体依法纳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