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印发《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多轮研究修改,日前正式印发。
制定《办法》,是为引导和规范第三方机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严格第三方机构执业质量监督管理,促进提高财政资源配置效率和使用效益。《办法》制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的通知》、《财政部关于委托第三方机构参与预算绩效管理的指导意见》。
《办法》明确,所称第三方机构是指依法设立并向各级财政部门、预算部门和单位等管理、使用财政资金的主体(以下统称委托方)提供预算绩效评价服务,独立于委托方和预算绩效评价对象的组织,主要包括专业咨询机构、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第三方机构接受委托依法依规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不得侵害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
《办法》明确,第三方机构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并按照以下原则从事预算绩效评价业务:(一)独立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在委托方和被评价对象提供工作便利条件和相关资料情况下独立完成委托事项。(二)客观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按照协议(合同)约定事项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地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不得出具不实预算绩效评价报告。(三)规范原则。第三方机构应当履行必要评价程序,合理选取具有代表性的样本,对原始资料进行必要的核查验证,形成结论并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
《办法》明确,第三方机构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应当由其主评人签字确认。绩效评价主评人由第三方机构根据规定条件择优评定,包括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与预算绩效评价业务相适应的学历、能力,具备中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评估师、律师、内审师、注册造价工程师、注册咨询工程师等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专业资质,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验,其中从事预算绩效评价工作3年以上,有较强的政策理解、项目管理和沟通协调能力等。
《办法》明确,第三方机构自领取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之日起,可以通过财政部门户网站“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录入本机构相关信息。同时明确,委托方可以从“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查询第三方机构有关信息,并在遵守政府采购和政府购买服务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照规定条件择优选择第三方机构,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第三方机构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办法》明确,第三方机构开展预算绩效评价业务,应当成立由至少1名主评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组成的工作组,并在评价过程中保持工作组成员的相对稳定;第三方机构在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拟定过程中,可以组织评议专家组对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进行评议,未组织对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进行评议的,应当将预算绩效评价实施方案报送委托方审核确定。
《办法》明确,第三方机构在完成相关评价工作后,按照规定程序向委托方提交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包括撰写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初稿,书面征求被评价对象和委托方对初稿的意见,根据反馈的有效意见对评价报告初稿进行修改,对修改后的评价报告进行内部审核,对内部审核通过的评价报告由该项目主评人签名并加盖第三方机构公章后提交等。
《办法》明确,第三方机构在出具预算绩效评价报告后,应当根据财政部有关规定,通过“预算绩效评价第三方机构信用管理平台”上传预算绩效评价报告有关信息。同时明确,未经委托方及其同级财政部门同意,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提供、泄露、公开评价报告和相关文档资料。
《办法》明确,第三方机构和委托方应根据协议(合同)确定的归档责任,及时对评价业务资料进行建档、存放、保管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原始、完整和安全,归档资料主要包括立项性材料、证明性材料、结论性材料等。
《办法》明确,县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依法依规加强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执业质量的监督检查,应当建立健全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工作定向检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监督检查机制。财政部各地监管局根据财政部规定对第三方机构预算绩效评价执业质量开展监督检查。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财政部门的管理和监督工作应当予以配合。
《办法》明确,省级财政部门应当按照财政部要求建立违法违规信息报告制度,将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中发生的重大违法违规案件及时上报财政部。
《办法》明确,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在预算绩效评价工作中有相关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约谈诫勉、通报给行业监管部门或主管部门、记录不良诚信档案等处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明确,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财政部门行政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来源 | 中国财经报 2021年5月13日“绩效新时代”专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