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持有的结构性存款,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财会〔2017〕7号)中金融资产合同现金流量特征和管理金融资产的业务模式的规定确定其分类,并进行相应确认、计量和列报。
根据金融工具准则,有以下三种判断方式:一是企业为在合同期间获取合同约定的现金流量,则分类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二是企业既要获取合同约定的现金流量又为了获取出售收益,则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三是企业持有的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则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举例1:A公司于2020年1月13日购买2500万元的人民币结构性存款,合同到期日未约定,预期收益率2.5%,实际收益率取决于观察日利率,本金和收益于到期日支付。
分析:第一步,看管理层持有该金融工具的目的---为获取现金流量而非出售。第二步,关注合同现金流量,由于合同到期日未约定,预期现金流收益总额无法确定,因此该交易应列入“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核算,列报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举例2:B公司购买某结构性存款,主要合同条款如下:①期限6个月;②保本,保证最低利率2.5%;③挂钩USD3M-Libor,产品存续期间每日观察挂钩标的:客户年化收益=2.50%+2.55%*n/N,(0.60%-3.00%),其中n为挂钩标的落在0.60%-3.0%区间的天数,N为起息日至到期日之间(算头不算尾);④除非另有约定,否则不可提前提取(如果提前支取,违约金为本金的1.5%);⑤到期一次还本付息。
分析:第一步,看公司持有该金融工具的目的-为获取现金流量而非出售;第二步,关注合同现金流量,由于到期日确定,而合同期间内的利率仅需确定挂钩标的落在0.60%-3.0%区间的天数,合同条款将对应的挂钩变量的浮动范围设置得很宽,导致在结构性存款存续期间几乎不可能发生该挂钩变量波动到设定区间范围以外的情况,则可认为该项结构性存款利率固定,因此应当确认为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会计核算视同“定期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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