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另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是指有偿提供服务、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偿,是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由此可见,自然人以货物投资,增值税不视同销售,不用缴纳增值税;自然人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获取被投资公司股权属于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