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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审计>对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交易双方如何进行税务处理?

作者: 本站 来源: 本站 时间:2021年03月01日

2020年8月,某建筑安装企业提供服务,约定的交易价格是109万元,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09万元进行结算,注明税额9万元,尚未收款,但购买方已经认证抵扣9万元进项税额。2020年9月购买方发现合同违约,按合同约定,该建筑企业需补偿10万元违约金,购买方在付款时扣除。对于这10万元的增值税处理产生了纳税争议:


观点一:属于折让行为,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因售出商品质量不符合要求等原因而在售价上给予的减让。企业将商品销售给买方后,如买方发现商品在质量、规格等方面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卖方在价格上给予一定的减让。本案违约可以视同“由于商品质量发生减让”的折让行为,应开具红字发票处理,这样处理建安企业销项税额也会下降。


这种情况下,建安企业应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109-10)/1.09*9%=8.17万元,购买方进项税额只能认证抵扣8.17万元。

  

观点二:属于违约金,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开具发票。原来的109万元专用发票保留,不开具红字发票冲减9万元。另外,购买方收取10万元违约金,不需要开具发票,不是增值税应税行为。


这种情况下,建安企业应申报增值税销项税额9万元,同时购买方可以认证抵扣9万元进项税额。

   

华辉税务观点:不能一概而论,如果违约是因为质量问题,发生折让,适用,如果违约是因为未及时交付等非质量问题,则适用,但是有两点需要说明:


首先,不管怎么样,该案例违约金都不可能形成价外费用,购买方收取的违约金,不是销售方收取的违约金,不存在“价外费用”一说。《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条例第六条第一款所称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其次,不管是还是,从一方产生销项到另一方抵扣,发生违约金的情形都不足以减少国家税金。


这个争议其实影响的只是交易双方的税收利益。对于销售方来讲,可能认为,没有发票我们不接受支付违约金。正如上面所分析的,开具红字发票的前提是,比如事后发生了质量问题的折让,而违约金如果仅仅是触发了非质量问题补偿条款,不属于销售折让,如果站在购买方的角度看,其收取的违约金,对方并没有发生销售行为,因此购买方只需开具收款凭据给销售方计入营业外支出即可,不宜强制绑定这是销售方的折让行为。


涉税处理需要考虑交易实质进行判断,交易双方的主观意思表示、合同约定的条款,都会影响到我们对涉税规则的引用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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